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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执676号

刘宇泽申请执行卢铁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宇泽,卢铁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5执676号申请执行人刘宇泽,男,1964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宾县宁远镇本街。被执行人卢铁军,女,1972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宾县常安镇本街。刘宇泽申请执行卢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02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5)宾民初字第020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繁影

审判员  姚云和

审判员  王靖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韩书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