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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恢13号

王少东与娜仁高娃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少东,娜仁高娃

裁判文书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王少东,公民身份号码×××,男,196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娜仁高娃,公民身份号码×××,女,1965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王少东申请执行娜仁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梁 海 荣

审 判 员 召日 格图

代理

审判员 高 艳 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扎拉嘎木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