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131民初216号原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塔什库尔干县。法定代表人刘洋,该局局长。被告塔什库尔干县塔青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地址塔什库尔干县。法定代表人赵严柯,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塔什库尔干县塔青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审判员 梁红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郑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