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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02民初09668号

傅建华与贾根水、朱小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傅建华,贾根水,朱小娱,董有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09668号

原告:傅建华,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厉青芳,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根水,男,195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朱小娱,女,195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

被告:董有成,男,195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建华与被告贾根水、朱小娱、董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8元(已依法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傅建华负担。

审判员  陈小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施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