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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23执恢57号

李军平与张义林、孟保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军平,张义林,孟保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3执恢57号申请人李军平,男,生于1966年8月27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义林,男,生于1957年8月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孟保林,男,生于1957年3月28日,汉族,农民。申请人李军平与被执行人张义林、孟保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徐向峰拒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李军平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2576.81元,案件诉讼费1980元。2016年10月8日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做工作申请人李军平与被执行人张义林、孟保林,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已经自觉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岐民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伟执行员 李国栋执行员 赵晓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安贝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