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4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80号天大科技园F3楼209室。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金元,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庞占香,女,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单守云,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4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2014)滨民初字第0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被执行人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编号ZLZK-RZ/PY20100491的《融资租赁合同》及附件项下全部欠付租金397269.31元及违约金23757.5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78.56元、公告费560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指定时间内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占江
审判员 王士华
审判员 尹立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锡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