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袁执字第1855-1号
申请执行人:易耀兵,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执行人:易鑫,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易耀兵与被执行人易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为39500元,已执行到位1276元,尚有38224元未执行到位。经查明,被执行人易鑫名下有一套位于宜春市××路××山庄××室房产,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进行了查封,因申请执行标的与房屋价值相差较大,且该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经向申请人释明情况后其同意暂不进行处置。目前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易建军
审 判 员 曾火根
代理
审判员 肖家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