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84民初2300号
原告:叶某,女,197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勇,宜城市鄢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李某,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址同上。
原告叶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叶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郑彩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周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