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2262号
申请执行人:张国华,男,户籍地山东省。
被执行人: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
法定代表人:李俐萤。委托代理人沈健,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侯树林,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文盛,办事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志文,办事处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昌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长虹街道办事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孙志伟
审 判 员 李来旺
代理
审判员 胡富源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晓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