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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3469号

林青、高佑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青,高佑田,高佑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469号

申请执行人:林青,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佑田,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佑菊,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林青与被执行人高佑田、高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佑田、高佑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174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现查明,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佑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天弘苑1号楼××室的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高佑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天弘苑1号楼××室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