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3469号
申请执行人:林青,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佑田,男,汉族。
被执行人:高佑菊,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林青与被执行人高佑田、高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高佑田、高佑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兰民初字第6174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现查明,审理期间查封了被执行人高佑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天弘苑1号楼××室的房产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续行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高佑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天弘苑1号楼××室的房产一套,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马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