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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25616号

上海东鹏陶瓷有���公司与上海悦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上海悦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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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25616号

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杜玉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玲,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娟,女。

被告:上海悦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悦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

原告上海东鹏陶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2月签订了商家入驻合同及补充协议。原告依约供货,但被告未支付相应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币种下同)76569.90元;2、被告支付利息暂计1,210.98元。被告上海悦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能送达诉状副本。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商家入驻约定,双方争议由上海O2O家装网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上海O2O家装网系由被告主办,合同载明被告地址为上海市长清路XXX号三期2楼,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辖区范围之内。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故根据商家入驻合同中的管辖条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订立合同时能够确定的管辖法院,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起生效。

审判员 费 芸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洁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