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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执2046号

刘英帆与欧虹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英帆,欧虹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3执2046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帆。被执行人欧虹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市民四终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初字第306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欧虹萱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北面英伦十八5号楼A单元1502号房,现该被查封房屋的查封期限即将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欧虹萱名下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凤岭段北面英伦十八5号楼A单元1502号房。

二、续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朱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