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81执511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李明久申请执行人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明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洮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0日作出的(2015)洮黑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认为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洮黑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奎忠
审判员 : 李 晖
审判员 :金安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何秋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