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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申117号

再审申请人王兴宾与被申请人宫连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兴宾,宫连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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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申11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兴宾,住黑龙江省甘南县。

委托代理人:马若峰,黑龙江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宫连革,住黑龙江省甘南县。再审申请人王兴宾因与被申请人宫连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2民终12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兴宾申请再审称:宫连革造林成活率不达标,耕种低棵植物玉米,均违反了双方签订的造林承包合同,且王兴宾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实,但本案一、二审均未采纳,驳回其解除双方造林承包合同的诉求错误。宫连革主张系2013年发洪水造成造林不达标,地块为泄洪区,不允许种树,均缺乏证据证明。姜兆超仅为林场的副场长,其证言仅能代表个人,不能代表林场或水利部门。因此,王兴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宫连革造林不达标一事属实。一审法院审理时,曾向甘南县绿色林场副场长姜兆超调查,其证实确因2013年发水将林地冲毁,同时证实因水利部门称涉案地块属泄洪区,林场允许种植农作物。因此,本案存在不可抗力,宫连革对违约一事的抗辩成立,种植农作物亦经林场允许。双方合同仍在合同履行期限内,王兴宾据此要求解除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予以驳回并无不当。如王兴宾对承包费有异议,可另行与宫连革协商。审查过程中,王兴宾主张姜兆超作证系个人意见,缺乏事实依据。姜兆超系林场副场长,作出的证言系职务行为,且系法院调查取证,证明力较高,王兴宾的再审主张不成立。综上,王兴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兴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单克杰

审判员  王一帆

审判员  张淑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怡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