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1214号原告林瑞通,男,壮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委托代理人梁正勇,南宁市良庆法律事务中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陆忠臣,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陆象群,男,壮族,1950年7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陆象超,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陆象爻,男,壮族,1944年6月17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巫兴富,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的原告林瑞通与被告陆象群、陆象超、陆象爻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蒋铁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彭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