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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8民初1214号

林瑞通与陆象群、陆象超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6-2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当事人
林瑞通,陆象群,陆象超,陆象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8民初1214号原告林瑞通,男,壮族,1977年9月11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委托代理人梁正勇,南宁市良庆法律事务中心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陆忠臣,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陆象群,男,壮族,1950年7月3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陆象超,男,1950年4月18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陆象爻,男,壮族,1944年6月17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三被告委托代理人巫兴富,男,汉族,1972年10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的原告林瑞通与被告陆象群、陆象超、陆象爻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该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蒋铁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彭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