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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4民初970号

韶关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运娇、唐承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韶关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运娇,唐承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4民初970号

原告:韶关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浈江区韶关。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双胜,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秋华,公司员工。

被告:刘运娇,女,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韶关市,公民身份号码×××0048。

被告:唐承标,男,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芙蓉东路韶关市,公民身份号码×××051X。本院在审理原告韶关市宏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运娇、唐承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07元,减半收取计2953.5元,由原告韶关市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新科

审判员  马文英

审判员  黄智霄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林天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