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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5执50号

洪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所属地区
横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洪某某,徐某某,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5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徐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洪某某与徐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工资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志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