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5执50号
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
被执行人:徐某,女,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横峰县人,住江西省横峰县**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洪某某与徐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徐某某工资账户,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何志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