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2026号原告马聪源,男,汉族,住宾阳县。被告赖飞云,男,汉族,住宾阳县。被告蒙宝旺,男,汉族,住宾阳县。
原告马聪源诉被告赖飞云、蒙宝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马聪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且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聪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聪源负担。
审 判 长 朱可铭
审 判 员 蓝 珊
人民陪审员 覃家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