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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6民初2026号

马聪源与赖飞云、蒙宝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聪源,赖飞云,蒙宝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6民初2026号原告马聪源,男,汉族,住宾阳县。被告赖飞云,男,汉族,住宾阳县。被告蒙宝旺,男,汉族,住宾阳县。

原告马聪源诉被告赖飞云、蒙宝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马聪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法律赋予原告的权利、且为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聪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马聪源负担。

审 判 长  朱可铭

审 判 员  蓝 珊

人民陪审员  覃家珍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卢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