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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3519号

李建伍与白爱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建伍,白爱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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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3519号申请执行人李建伍,男,汉族,1956年02月17日出生,东胜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职工。被执行人白爱芳,女,汉族,1971年3月30日出生,东胜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职工,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人李建伍申请执行白爱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42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建伍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如下:终结(2015)东执字第3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温 智

代理

审判员  吕永春

代理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边志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