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969号申请执行人易用林,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被执行人闵建良,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临邛镇。申请执行人易用林与被执行人闵建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21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受理执行申请,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18349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985元、执行费265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号牌号码为川Axxx**宝马牌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闵建良所有的号牌号码为川Axxx**宝马牌轿车一辆;
二、被执行人闵建良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辛建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肖 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