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8457号
原告:卓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荣,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健兴,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李某某,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某诉被告范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亦不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某撤回对被告范某某、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卓某某负担。
审判员 肖志强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谢达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