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5民初1366号原告内乡恒盛元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湍东镇飞龙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刘新转,女,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国华,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伟刚,男,河南大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洪涛,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12日,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田华林,男,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了原告内乡恒盛元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涛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王充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
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王充飞
审判员 王 浩陪审员 马云锋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申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