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3790号
原告:广州市高德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95号广州科学城商业广场A5栋六楼自编628号,组织机构代码:58336448-9。
法定代表人:吴健梅。
委托代理人:胡新范,广东德法理(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香善,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朝鲜族,住浙江省,原告广州市高德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尹香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广州市高德汇置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高德汇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尹香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576元,由原告广州市高德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小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曼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