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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4执207号

邝文清、凌宏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邝文清,凌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寻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4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邝文清,女,1968年5月21日,寻乌县人。被执行人凌宏英,男,1962年5月22日,寻乌县人。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执行邝文清申请凌宏英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凌宏英应支付申请人邝文清案款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0.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凌宏英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4执2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赖月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曾宪章

书 记 员 李兴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