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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执787号

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宋若庭、梁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宋若庭,梁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787号

申请执行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金山路,组织机构代码56066232-8。

法定代表人:黄红满,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综合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7177042-0。

法定代表人:宋若庭,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若庭,男,1966年10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潜山县。

被执行人:梁晴,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系宋若庭之妻。本院(2016)皖0722民初234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宋若庭、梁晴未能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枞阳县绿油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皖通艺术品有限公司、宋若庭、梁晴银行存款或收入4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丽丽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