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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执字第274号

轻、赵加子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士英,甄士轻,赵加子,曹永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曲执字第274号

申请执行人:曹士英,男,1974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甄士轻,男,1966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赵加子,男,1967年1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

被执行人:曹永轩,男,1960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本院在执行曹士英与甄士轻、赵加子、曹永轩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三被执行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甄士轻所有的冀F×××××(东风日产牌)机动车,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苑雷英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