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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民初1032号

梁水旺与梁灿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水旺,梁灿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民初1032号

原告:梁水旺,男,汉族,1962年2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云浮市。

委托代理人:叶金喜,女,汉族,1963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云浮市。

被告:梁灿文,男,成年,现住云城区。

原告梁水旺诉被告梁灿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申少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水旺及其委托代理人叶金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灿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水旺诉称:原告与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签订《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草案)》,根据该合同的第三章第六条,被告应按每季度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于2015年1月—2015年12月欠缴的物业管理费共884元;2015年1月-12月露天车位费2400元(200元/月),共欠费3284元。根据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小区物业管理合同(草案),被告应及时缴交拖欠的费用。原告及业主委员会曾多次以多种形式向被告催缴物业管理费,但其未予理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迅速缴交2015年度欠交的车位费,共32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3、由诉讼之日起,依法追收被告滞纳金。原告为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物业服务合同,证明原告与业委会签订的合同。通知,证明通知被告缴交物业费用。业主意见征求表,证明业主同意由原告继续管理。公告,证明车位价格。物业管理费收费明细,证明梁灿文房屋的面积为181.6691平方米。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的车位收费明细,证明梁灿文租用某某号车位。被告梁灿文没有提出答辩,在诉讼中亦没有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在2015年前,原告梁水旺为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由原告梁水旺作为乙方与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庭业委会”)作为甲方,就甲方选聘乙方对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住宅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事宜签订一份《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原合同到期后,2015年2月6日,原告梁水旺作为乙方与某某庭业委会作为甲方,再次签订一份《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合同约定:“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住宅小区……2、物业管理区域。某某花园某某庭小区……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收费实行包干制的方式。1、物业服务费用按业主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具体标准如下:多层住宅:0.4元/月/平方米……第六条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1、购房业主房屋连续六个月以上空置的,须向乙方进行书面备案,乙方应向业主按50%收取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和代收代交分摊公共能耗费。2、物业服务费用按每季度交纳,业主应履行交纳义务。第七条乙方应于自然年度的每半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第八条公共能耗分摊费及其他费用按下列方式分摊。1、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套内建筑面积分摊。2、单元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单元内业主按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第十条停车场服务收费标准及分摊按以下方法:露天机动车车位使用人应按车位200元/个/月……已售小车位15元/个/月……第二十条违反物业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四条本合同期限:2015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6日……”原告梁水旺及某某庭业委会分别在该合同上签名或盖章确认,某某庭业委会的授权代表并注明“某某花园共135户业主,经业主意见征求105户业主通过,同意物业管理继续由乙方经营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梁水旺按约定为某某花园某某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另查明,被告梁灿文居住房屋位于某某花园某某庭小区某某栋某某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81.6691㎡,房屋梯灯费按每月1元收取。被告梁灿文至今尚欠原告梁水旺2015年1月至同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884元[(0.4元×181.6691平方米+1元)×12个月],2015年1月至同年12月的租用车位费2400元(200元×12个月)。庭审中,原告梁水旺明确滞纳金的计算方法:以欠款金额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

本院认为: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原告梁水旺与某某庭业委会签订的《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草案)》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某某庭业委会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对云浮市某某花园某某庭小区的全体业主均有法律约束力,全体业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梁水旺已按约定为某某花园某某庭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梁灿文作为该小区的业主,享受该服务后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支付租用车位的租金,但被告逾期未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原告梁水旺请求被告梁灿文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租用车位费合计3284元及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7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滞纳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梁灿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梁灿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物业管理费、租用车位费共328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3284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给原告梁水旺。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梁水旺已预交),由被告梁灿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少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麦绮莹冯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