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7489号原告上海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振华。委托代理人章忠,男。委托代理人曹文慧,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春,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芮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海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3.30元,减半收取计356.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忠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曦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