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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确民执字第00341号

张占啟申请执行汪礼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占啟,汪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确民执字第00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占啟,男,1954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礼,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确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汪礼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礼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申请执行人张占啟4.1599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0元,执行费524元的义务。我院于2014年9月23日划拨被执行人汪礼在银行的存款1190元,剩余赔偿款未履行,2016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人张占啟的委托代理人姚红娟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确民执字第0034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安喜

审判员  唐建利

审判员  李建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康 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