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22执1789号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岳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岳群,仇生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22执1789号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浙江省常山县天马街道人民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荣华,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杨岳群,男,196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被执行人仇生仙,女,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常山县。申请执行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杨岳群、仇生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822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常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杨岳群、仇生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822执17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原生效法律文书以及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 武执行员 余 伟执行员 郑岚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徐梁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