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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4413号

王某某与黎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黎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4413号原告王某某,女,195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黎某某,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黎某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其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罗磊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