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81民初1913号原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韩明卿,女,职务村长。被告王海涛,住黑龙江省讷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委会诉被王海涛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讷河市通南镇新富村村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讷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杰
代理
审判员 秦四军
代理
审判员 冷菲菲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彭 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