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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4执795号

济南骐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顾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济南骐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顾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4执795号申请执行人济南骐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守泉,董事长。被执行人顾勇,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骐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槐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04执79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赵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