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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349号之二

王桂珍、刘振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桂珍,刘振萍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3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女,194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塘沽副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刘振萍,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桂珍与刘振萍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振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玉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