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34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桂珍,女,194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塘沽副食品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执行人:刘振萍,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王桂珍与刘振萍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振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殷云飞二〇一年××月××日
书 记 员 玉 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