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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丰法执字第185号

曾某某、钟某某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曾某某,钟某某,邱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丰法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钟某某,男,1962年生,3621231962********,住信丰县崇仙乡老龙村羊角坝小组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69年生,3621301969********,住全南县龙下乡山石村梨树下村小组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73年生,3621231973********,住信丰县嘉定镇水北路94号安置办被执行人邱某某,男,1960年生,3621301960********,住全南县龙下乡山石村梨树下村小组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执行曾某某申请钟某某、邱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钟某某、邱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应支付申请人曾某某案款378252.0元,承担执行费0.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钟某某;邱某某;王某某;邱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信丰法执字第18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若龙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刘洪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