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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91民初3335号

陈兆胜与何座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陈兆胜,何座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335号

原告:陈兆胜,男,1982年3月3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何座先,男,1986年4月19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胜与被告何座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兆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