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91民初3335号
原告:陈兆胜,男,1982年3月3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告:何座先,男,1986年4月19日生,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胜与被告何座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兆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兆胜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蔡红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晓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