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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执577号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远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远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2执577号申请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

法定代表人:唐军,董事长。被申请人赵远建,农民。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东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远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2民督67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62755.4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赵远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赵远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远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交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依据,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条件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德佐

审判员  唐荣平

审判员  文 旭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黄崇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