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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334号

刘甲与何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甲,何李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334号原告刘甲,村民。被告何李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何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本院予以免收。刘甲已预交310元,由本院退付其310元。

代理

审判员  逄振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蒙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