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334号原告刘甲,村民。被告何李欣,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何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10元,本院予以免收。刘甲已预交310元,由本院退付其310元。
代理
审判员 逄振亮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蒙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