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872号本院在执行张树元与郑军营、杨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郑军营、杨贺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合议,决定如下:将郑军营、杨贺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张树元与郑军营、杨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列入失信决定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872号本院在执行张树元与郑军营、杨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郑军营、杨贺春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合议,决定如下:将郑军营、杨贺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应。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