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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81民初477号

占永生与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占永生,张红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477号原告占永生,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张红霞,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占永生诉被告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占永生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占永生负担。

审 判 长  江敏琴

人民陪审员  程美英

人民陪审员  周惠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