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81民初477号原告占永生,男,197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张红霞,女,198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住江西省德兴市,原告占永生诉被告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占永生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永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占永生负担。
审 判 长 江敏琴
人民陪审员 程美英
人民陪审员 周惠涛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 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