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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23号

张喜娃与邵青国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喜娃,邵青国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23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娃,男,汉族。被执行人邵青国,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娃与被执行人邵青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姜学明

审 判 员 白振清

审 判 员 王国荣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员 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