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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执1569号之一

陈某1、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1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陈某2,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绍诸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2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以(2016)浙0681执15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某2位于诸暨市店口镇万安北路190号(信通大厦)、万安北路(信通大厦)1单元202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某2位于诸暨市店口镇万安北路190号(信通大厦)、万安北路(信通大厦)1单元202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波

代理

审判员 周 超

代理

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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