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81执15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执行人:陈某2,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绍诸民初字第22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某2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以(2016)浙0681执156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陈某2位于诸暨市店口镇万安北路190号(信通大厦)、万安北路(信通大厦)1单元202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某2位于诸暨市店口镇万安北路190号(信通大厦)、万安北路(信通大厦)1单元202室的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波
代理
审判员 周 超
代理
审判员 周培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X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