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6)京0106刑更17号罪犯张,女,198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26日被羁押,2015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我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京0106刑初1156号刑事判决书,以妨害公务罪对被告人张判处拘役六个月,以危险驾驶罪对被告人张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被告人张不上诉。2016年9月24日,该判决生效。经查,2015年11月27日,张在送押时因其精神疾病可能会出现自杀、自残倾向被丰台区看守所暂缓收押。本案生效后,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张在送押时因其精神异常依然被暂缓收押。根据被告人张的就医诊疗材料(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科),张患有抑郁症近五年,多次就诊于北京大学第六医院,期间口服抗抑郁药物治疗,但病情无好转,就医时自诉有自杀行为。2016年8月31日,张因有自伤行为,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建议其住院治疗。2016年9月3日,张在北京安定医院就诊时,门诊病历显示“目前焦虑心烦、入睡困难、噩梦早醒,总感觉有人说她,反复自伤、割腕,有时自杀想法强烈,曾自杀未遂,目前仍有轻生想法,昨晚欲用刀片割伤自己手腕,被家人阻止。初步诊断:抑郁状态、焦虑状态、妄想状态,建议住院。医嘱:24小时看护病人,防冲动外走、自杀、自伤、伤人及其他意外。”2016年9月9日,北京安定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诊断张为人格障碍。2016年2月29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张临床诊断为人格障碍”。2016年3月21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张诊断为心境障碍(抑郁症)”。2016年9月26日,张在送押时,医生认为其精神异常不符合关押条件,建议暂缓收押;北京市丰台看守所认为张精神异常不符合收押条件,建议对其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综上,
本院认为,罪犯张患有抑郁症多年,服药治疗效果不理想,近期亦有自伤行为,医院建议其住院治疗或者24小时看护防止意外,本案侦办过程中经法医鉴定为人格障碍、心境障碍,目前其精神异常,暂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罪犯张暂予监外执行。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