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郑汉明,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三元,住湖南省祁东县。
原审
被告: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立德分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周蓉,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5民初49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广州一笑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的规定可知,原审被告是上诉人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上诉人亦是本案的被告,且登记注册地址在荔湾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不应由分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的规定,原审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广州林芝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立德分店的住所地为广东省海珠区赤岗路西侧40号105房,在原审法院的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