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2860号
原告:临清市木材开发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更道街。法定代表人李宝莲,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立军,临清奋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临清洪流化工总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更道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娜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英华,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临清市木材开发公司诉被告山东临清洪流化工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临清市木材开发公司诉被告山东临清洪流化工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
审判员 都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张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