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程宝国,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雄县。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请程宝国罚金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任刑初字第004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程宝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宝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宝国银行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及英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