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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执1690号

任丘市人民法院、程宝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丘市人民法院,程宝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690号申请执行人任丘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程宝国,男,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所地雄县。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请程宝国罚金一案,任丘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任刑初字第0042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程宝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宝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程宝国银行的存款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及英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