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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44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XX香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XX香

裁判文书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法定代表人董大平,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XX香,女,1967年2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南康支行与被执行人XX香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XX香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XX香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小川

审 判 员  卢 洪

审 判 员  黄敬敏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