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民终239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杰珍,女,194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40********,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小集*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士胜,男,1962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62********,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全杰,男,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78********,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全华,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71********,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小集*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士新,男,194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44********,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小集*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高云珍,女,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62********,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士明,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65********,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集*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全虎,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72********,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小集**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士林,男,1948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48********,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克芳,女,196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61********,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士俭,男,194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44********,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小集**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士朝,男,195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55********,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士印,男,195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52********,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全豹,男,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75********,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迁,男,194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48********,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小集*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全峰,男,197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74********,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小集*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士国,男,1940年0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40********,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士海,男,1956年7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56********,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小集*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士保,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62********,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士喜,男,194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48********,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士英,女,1933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33********,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永兰,男,192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28********,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士芳,女,196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60********,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杨桥村朱庄**号。上述二十三位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二十三位上诉人共同
委托代理人:崔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董恩山,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76********,住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阜东社区董*组***号。
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杰珍、黄士胜、朱全杰、朱全华、朱士新、高云珍、黄士明、朱全虎、朱士林、刘克芳、朱士俭、朱士朝、黄士印、朱全豹、黄迁、朱全峰、朱士国、朱士海、朱士保、朱士喜、朱士英、黄永兰、王士芳因与被上诉人董恩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民初9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杰珍、黄士胜、朱全杰、朱全华、朱士新、高云珍、黄士明、朱全虎、朱士林、刘克芳、朱士俭、朱士朝、黄士印、朱全豹、黄迁、朱全峰、朱士国、朱士海、朱士保、朱士喜、朱士英、黄永兰、王士芳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杰珍、黄士胜、朱全杰、朱全华、朱士新、高云珍、黄士明、朱全虎、朱士林、刘克芳、朱士俭、朱士朝、黄士印、朱全豹、黄迁、朱全峰、朱士国、朱士海、朱士保、朱士喜、朱士英、黄永兰、王士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杰珍、黄士胜、朱全杰、朱全华、朱士新、高云珍、黄士明、朱全虎、朱士林、刘克芳、朱士俭、朱士朝、黄士印、朱全豹、黄迁、朱全峰、朱士国、朱士海、朱士保、朱士喜、朱士英、黄永兰、王士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给上诉人赵杰珍、黄士胜、朱全杰、朱全华、朱士新、高云珍、黄士明、朱全虎、朱士林、刘克芳、朱士俭、朱士朝、黄士印、朱全豹、黄迁、朱全峰、朱士国、朱士海、朱士保、朱士喜、朱士英、黄永兰、王士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杰
审 判 员 马 林
代理
审判员 姚 莉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梦李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