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225执2200号申请执行人,李秀明,男,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王文新,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秀明与被执行人王文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蓟县法院做出的(2016)津0225民初221号民事调解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王文新无存款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海鹰
代理
审判员 李 宾
代理
审判员 李冠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卫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