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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1574号

罗华英、曾薇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华英,曾薇西,李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罗华英,女,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曾薇西,女,生于198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系被告李双成之妻。

被执行人:李双成,男,生于1987年,住址,系被告曾薇西之夫。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罗华英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1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薇西、李双成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薇西、李双成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