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罗华英,女,生于1968年,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曾薇西,女,生于1987年,住四川省绵阳市,系被告李双成之妻。
被执行人:李双成,男,生于1987年,住址,系被告曾薇西之夫。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罗华英申请执行(2015)涪民初字第619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曾薇西、李双成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薇西、李双成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家虎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陆政宇 来自: